照顾政策
根据公安部、教育部、民政部公通字〔2005〕78号和省民政厅、教育厅、省军区政治部苏民优〔2007〕38号文件规定,下列考生可享受加分投档或优先录取:
(1)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;
(2)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、一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;
(3)因公牺牲军人、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、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;
(4)归侨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;
(5)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;
(6)本县三峡移民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。
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时,则以最高一项计入,不重复加分。
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,须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,报县招办审核,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。
残疾考生的录取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》、国务院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